因长期人在海外,对广州荔湾区的六套房屋不便管理使用,李女士等产权人遂委托陈先生将房屋出售,可代理人仅售出110万元。此外,李女士发现买家竟然是陈先生100%控股公司。
感觉到上当受骗的李女士,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权变更回李女士等权利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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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出售房屋
西关六套房屋仅卖出110万元
李女士为海外华人,其父生前在广州西关置有一套老房子,由政府代管。由于人在海外,李女士和其他继承人共同出具《委托书》给陈先生,全权委托陈先生办理侨房发还、房屋管理、出售等事宜。
2011年,房屋部门通知,该老房子已获批准撤管,并确认该老房子经拆迁在原址补偿共六套房屋,非住宅建筑面积约720平方米。
经陈先生协助,六套房屋于同年登记在了李女士等继承人名下。因不便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李女士等产权人就授意陈先生可将房屋出售。
很快,陈先生就反馈了好消息,六套房屋已找到买家,售价金额110万元。当时不熟悉国内房地产市场状况的李女士满心欢喜,并于2012年初向陈先生出具了委托书,委托陈先生将房产补偿交易税后应收110万元款项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
数年才收齐余款
发现买家竟是代理人控股公司
在签订委托书后,李女士收取房款的过程并不顺利。房屋成功出售之后,陈先生仅于2013年分两次向李女士转账了共26万元,余款直至拖到2016年才支付完毕,为此李女士心里感觉不安。
2016年,李女士通过在房屋部门调取房产交易档案发现,在2012年2月,陈先生与买方富某公司签订了六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六套房屋总售价为480万元。更令她意外的是,房屋的买方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宁竟然是陈先生的儿子。
带着心里的疑问,李女士继续进行调查,进而了解到,陈某宁原为富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在2012年6月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后,陈某宁辞去了董事职位,转由陈先生担任董事,陈某宁持有的公司股份也全部转让给了陈先生。至此,陈先生成为富某公司的董事并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
在此后,李女士也逐渐对近年国内房地产市场情况有所了解,她认为,即使按陈先生与富某公司签订的480万元售价,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仅为6000余元,远远低于市场正常售价。
为此,李女士感觉到上当受骗了,遂连同其他产权人、继承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富某公司签订的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富某公司将房屋产权变更回李女士等权利人名下。
被告辩称不存在低价交易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庭上,陈先生辩称,他只是委托代理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他与富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他是在房产买卖结束后才收购富某公司,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出售房产经过房管部门评估和备案登记,不存在低价交易的问题。而且李女士多年后才诉求返还、变更过户,不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李女士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六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六套房屋在2012年2月的市场总价值为1335万元。
经审理查明,荔湾法院认为,陈先生以自己名义与富某公司签订6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分别将建筑面积逾720平方米的六套房屋约定以480万元的价格出售,出售房屋的重大决定事先没有取得李女士及其他房屋继承人的同意或指示,事后也没有将交易的真实信息披露并将交易利益转移给委托人,仅仅向委托人支付了110万元房价款,严重违背了受托人的诚实信用。
此外,陈先生与富某公司的买卖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六套房屋经评估在2012年买卖时市场总价值为1335万元,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480万元相距甚远。再加上,买卖房屋时陈先生的儿子陈某宁是富某公司的董事,之后陈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从这一系列动作来看,陈先生的房屋买卖交易极不正常。法院认为,陈先生存在明知其行为会损害房屋继承人的主观恶意,并与儿子相互串通配合,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买卖房屋获取巨额利益。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上述六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富某公司协助将房屋产权办理过户登记至李女士等产权人名下。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荔明